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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南师范大学中国史考研真题历史学考研网

[发布时间:2023-12-28 04:49:09] 来源:澳客网竞彩足球 阅读:1 次

  公元前651年齐国为确立霸主地位而举行的会盟。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在葵丘大会诸侯,参加会盟的有齐、鲁、宋、卫、郑、许、曹等国的国君,周天子也派代表参加。盟约申明:“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还规定同盟诸国不要乱筑河堤,不要囤积粮食,不要擅以田邑封给别人而不报告天子。葵丘之盟使齐桓公成为中原的首位霸主。

  汉武帝为削弱诸侯王势力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除了由嫡长子继承王位以外,可以推“私恩”把王国土地的一部分分给子弟为列侯,由皇帝制定这些侯国的名号。按照汉制,侯国隶属于郡,地位与县相当。因此王国分为侯国,就是王国的缩小和朝廷直辖土地的扩大。《推恩令》达到了“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效果,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

  唐朝颁布的国家法典,是刑律和注疏的合编。本名《律疏》。唐高祖时开始制订唐律,太宗时修订完成,唐永徽三年(652),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逐条加以解释,并设有问答,成三十卷,于次年颁行。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疏与律统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开元二十五年(737)又重加刊定,故今所见刊本有永徽以后的地名、职官、名物及避讳字样。全书分十二篇,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五百条。《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为唐后各代立法所本,并对日本、朝鲜、越南的古代法律产生一定影响。

  元代掌管全国佛教及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构。1264年忽必烈始置,初名总制院。1288年因所统藏族地区军民财赋事关重要,改称宣政院,院使升正一品。宣政院设于大都,在西藏境内设宣慰司。遇地方有事,设行宣政院驻地方处理;重大军事,则由宣政院与枢密院合议处理。宣政院是中央政府最早设置的管理西藏地区的行政机构。

  清朝自雍正开始设置的中枢决策机构。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一开始任是临时性机构,称军机房,雍正十年正式改称军机处。初设时仅为军事方面,后来发展成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决策机构,实权远超于内阁。它的设置彻底清除了宰相制度的残余和影响。军机处无下属机构,所以权力虽大,但并不同于宰相。军机大臣无定员,一般由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充任。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军机处完全置于皇帝的直接掌握之下,等于皇帝的私人秘书处。军机处在权力上是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而在形式上始终处于临时机构的地位。

  1900年东南各省督抚同上海领事制定的协定。又称《东南保护约款》。清政府“宣战上谕”发布后,刘坤一、张之洞拒绝执行。1900年6月,刘坤一、张之洞授权盛宣怀和上海道台余联沅,同各国驻上海领事正式会商,制定《东南互保章程》,规定“上海租界归各国共同保护,长江及苏杭内地均归各督抚保护,两不相扰”。此后,两广总督李鸿章、山东巡抚袁世凯等,都对“东南互保”表示支持。该协议在推行过程中保全了西方侵略者在长江流域和华南的利益,维护了这些地区督抚的势力。

  1919年战胜的协约各国在巴黎召开的和会。1919年1月18日在巴黎召开,参加会议的有英、法、美、日等27个国家的代表。主要内容是各战胜国拟定和签订 对战败国的媾和条件及和约。经过数月争论,通过创立国际联盟的决议;6月28日签订《协约和参战国对德和约》;制订武装干涉苏俄的计划。此后,战胜国又同奥地利签订《圣日耳曼条约》,同匈牙利签订《特里亚农条约》,同保加利亚签订《纳伊条约》,同土耳其签订《色佛尔条约》。这些条约构成凡尔赛体系。

  1941年12月17日,中央发出《关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对敌后抗日根据地工作的指示》,提出必须普遍地实行“精兵简政”。从本年初开始,由于日伪对抗日根据地实行大规模的残酷“扫荡”,抗日根据地明显缩小,财政经济极端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相应地缩小军政机构,才能克服物质困难,以适应战争的需要。在11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当时米脂县参议会议长、开明士绅李鼎铭等11人便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了“精兵简政”的主张。中国对此主张立即采纳,并于当日起开始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广泛施行,中央指出:为进行长期斗争,准备将来反攻,必须普遍地实行精兵简政;精兵简政,节省民力,是目前迫切的重要的任务。中央要求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党、民众团体脱离生产的人数必须缩减,务求全部脱离生产的人数不超过、甚至更少于居民的3%。也发出相应指示。要求全军整顿组织机构,精简机关,充实连队,加强基层。中央还指示,精简下来的干部不应降级使用,而应集中于山地或送一部分到中央,加以长期培训,以备将来使用。

  侨置郡县是东晋南朝为南渡的流寓百姓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划,仍用北方故地郡县名称即为“侨置郡县”。侨置郡县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北方长年战乱破坏了社会秩序,产生了大量流民。西晋惠帝时,爆发八王之乱,历经16年;以匈 奴、鲜卑、羯、氐、羌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内迁,也给北方带来了战乱。连续不断的攻战,使北方人民流离失所,不得不大量南迁。

  第二,南渡的北方士族和大官僚是促成侨置郡县产生的主要的因素。南渡的流民,多数依附于一个较有咸望的大姓士族或官僚,南渡的士族不愿丢掉自己的门第郡望,庶民也不愿意承担当地的赋役。东晋不得不设置侨置郡县安顿流民,以南徙大族担任刺史、太守、县令。

  第三,侨置郡县也是东晋政府安抚流民、稳定局势、发展经济的必要举措。侨置郡县照顾了南渡士族的情绪和利益,将流民纳入到政府的统治秩序中去,在当时是比较稳妥的举措。侨置郡县稳定了东晋南朝的政局,大量流民也带来了大量的人力和先进的生产技术,促进了南方的开发,加速了经济重心的南移。

  但侨置郡县作为临时措施,使地方行政混乱,给户籍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也影响了赋税收入,因此,东晋南朝实行过多次土断。土断,就是以居住地作为断定户籍的依据,取消侨人原来的临时户籍——白籍,由居住地编制统一的户籍——黄籍,将侨人户口编入当地郡县,并与当地农户一样纳税服役。其中,以东晋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和刘裕主持的“义熙土断”成效最大。土断使南渡的北方人口逐步融入当地社会,也增加了东晋的政府收入,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缓和了土客矛盾。

  (一)隋朝三省六部制。(1)职能。在中央设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秘书省掌国家图书典籍,位高职闲;内侍省管理宫廷内部事务,全是宦官;真正负责国家政务的是尚书、内史、门下三省。三省职同秦汉时代的丞相,历史上一般称为三省制度。内史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内史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纳言。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包括仆射)同为宰相,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即尚书省下属的吏、民、礼、兵、刑、工等六部。吏部主官吏的考核任免,民部主户口、赋税等,礼部主礼仪制度,兵部主军政,刑部主法律、刑狱,工部主水陆工程。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2)作用。三省分权改变了以往宰相一人执掌大权的状况,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二)唐朝三省六部制。(1)职能。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职权。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门下”头衔才是宰相。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于是就给其他官员加上“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担任宰相。三省的长官均为宰相,共同在门下省的政事堂参议国政,政事堂会议也成为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光宅元年(684年),裴炎为中书令时,迁政事堂于中书省。开元十一年(723年),张说又奏改政事堂之名为“中书门下”,作为宰相的办事机构,堂后设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五房。(2)作用。唐朝宰相的权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级较低的官吏担任宰相,这就进一步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但同时也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作用。

  (1)它是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清王朝封建是建立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在分散的小农自然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国内市场的商品交换得不到充分发展,对外贸易更属可有可无。(2)它是国内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相五作用的产物。18世纪晚期,中国封建社会处于衰落的晚期,封建统治由盛转袁。国内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反清起义风起云涌。故当西方殖民者以商品来叩关时,清朝统治者惟恐“外夷”和“内匪”接触,会危及其封建统治,所以采取了中外隔绝的措施。(3)闭关政策是清政府对西方列强在中国东南沿海海盗式骚扰的,特别是因19世纪初以来日益严重的武装走私,而强化了这项政策。

  (1)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了外国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侵略活动。有利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延续发展。

  (2)限制了中外之间的正常交往,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使中国失去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权,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3)隔断了中外科技文化的交流,拉大了中国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间的科学技术水平差距,使中国落后于世界发展潮流。(4)闭关并不能削弱西方资本主义的力量,只能妨碍自身的发展,造成了统治阶级的愚昧无知,使中国近代不断遭到侵略。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兴起过一场乡村建设运动,以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江苏省立教育学院、南京金陵大学、山东齐鲁大学等为代表的一些教育和学术团体以及大中专院校,为复兴日趋衰落的农村经济,实现所谓“民族再造”或“民族自救”,到农村建立实验区,从事以兴办教育、改良农业、流通金融、提倡合作、公共卫生和移风易俗等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建设实验。

  (一)乡村建设的主要流派。(1)晏阳初主持的定县平民教育与乡村建设。1926年,晏阳初选择河北定县开展平民教育与乡村建设实验。主持实验的机关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出版了《平民千字课本》等进行识字扫盲运动;积极推广合作组织,传授农业科学技术;建立了农村医疗卫生保健制度。

  (1)梁漱溟主持的邹平乡村建设运动。1931年6月,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正式 成立,并选定邹平为乡村建设的试验区,进行乡村建设实验。邹平乡村建设的基本方案是:把乡村组织起来,建立乡农学校,它们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教育机关和乡民的自治团体。为客服分散农民的弱小问题,组织了农村合作社。

  (2)黄炎培主持的徐公桥乡村改进建设。黄炎培于1928年4月成立了徐公桥乡村改进会,主持乡村改进事业。乡村改进会公布了《改进农村里的生活事业大纲十条》,对徐公桥进行了一系列的乡村建设活动,进行普及教育;推广优良品种及新农具;提倡公共卫生,修桥筑路,禁绝烟赌等。

  (二)意义。(1)乡村建设运动的兴办教育、改良农业、流通金融、提倡合作、公共卫生和移风易俗等内容,对于解决农民尤其是自耕农的生产生活困难、推动社会进步起过一定的非消极作用。(2)—些实验区在兴办教育、改良农业、流通金融、提倡合作、公共卫生和移风易俗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一些经验和方法,对于今天相关的农村工作有其借鉴意义。(3)当时有成百上千的知识分子拋弃城市的优厚待遇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深入民间,把他们所学到的知识文化和科学技术传授给农民,走上了与农村相结合的道路。

  15.历史上赋税制度的改革,比较有影响的有,唐朝中叶的杨炎的两税法、王安石的免役钱法、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康熙皇帝的摊丁入地。但奇怪的是,每次赋税制度的改革,在把各种杂税和加派变成正税之后,总会出现新的加派和杂税。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会涨到一个比较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这就是黄宗羲所发现的“积累莫返之害”试简要叙述上述改革的内容,并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

  中国古代中后期赋税制度演变的主要线索是唐中期的两税法、明中后期的一条鞭法和清初的摊丁入亩。

  (一)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推动下,唐王朝对国家税收体制作出重大调整。在继承先前地税和户税征收精神的前提下,废止已陷入困境中的租庸调制,改行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交纳,是为两税法。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2)不分 主户(当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当时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3)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即以钱计算税额,折合成实物交纳;根据田亩的数量征收地税,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田数字为准,交纳谷物。(4)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税额初为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5)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要在六月交完,秋税要在十一月交完。(6)“量出制入”。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先做预算,定出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率。

  两税法是一种比较适应当时情况及历史发展的新趋势的制度。它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大多数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户以及商品经济持续不断的发展的情况相适应。两税法由主要按丁口征税转向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是中国封建经济的新发展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是封建税制的一个重要改革,是税制的一大进步。两税法的进步意义是“(1)此法把租庸调和各种杂徭、杂税合并,建立了统一的税制,在一定时期内,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2)此法规定官僚、贵族、客户、不定居的商人都要纳税,这就扩大了税源。此法规定按土地资产的多少征税,比租庸调不管居民有多少土地资产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样的一些做法,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3)此法关于定税计钱、折钱纳税的规定,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两税法存在的弊病:(1)实行两税法后,土地兼并由于不再受任何限制而发展得越发严重。(2)两税法规定量出制入,致使税额持续不断的增加,而且后来两税之外又增加了许多苛捐杂税。(3)两税法规定户税钱要折合成布帛交纳,后来由于货币不足,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即货币增值,物价下跌,致使纳税者的实际负担增加。

  (二)一条鞭法。明中叶以后的社会经济情况有所变化,一是土地兼并在猛烈地发展,一是商品经济在迅速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旧的赋役制度不能不改变,一条鞭法便应运而生。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把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大力推广。

  主要内容是:(1)一概征银,田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这样就取消了力役,由政府雇人充役。(2)把一部分力役摊入田赋征收。把过去按户按丁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地摊入田赋。(3)归并和简化征收项目,统一编派。把过去对各州县征收的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役以及加派的贡纳等项统统折成银两,合并为一个总数,一部分按丁摊派,一部分按田赋摊派。(4)赋役的征收解运,由过去的民收民解(即由里甲办理),改为官收官解(即由地方政府办理)。由于赋、徭折银特别是徭役折银的实现,使赋、役合并征收成为可能,这样,赋税的征收就减少了环节,简化了手续。而徭役在各地不同比例地由田亩承担,减轻了人丁的负担。

  (三)摊丁入亩。清朝建立后沿用明代的一条鞭法。长期的战乱,再加上官吏和地主相互勾结,营私舞弊,将贵族、官吏和地主负担的赋税徭役转嫁到贫困劳动者身上,政府面临“丁额无定,丁银难收”的尴尬境地。康熙为了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危机、减轻劳动人民的沉重负担,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实行新的赋税制度,将康熙五十年(1711年)政府所掌握的人丁数固定为征收丁银的常额,新增人丁永不征赋。雍正朝实行摊丁入亩,将康熙五十年固定的全国丁银总额平均摊入田赋银中, 随田赋征收,称为地丁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推行,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全国除奉天省外都实行了摊丁入亩。这是我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从此人丁税彻底被废除。

  摊丁入亩是唐代两税法以来赋税制度变革的最终成果,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平均了赋役负担,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削弱了人身依附关系,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明清商业经济快速地发展的背景下,仍以田赋为最主要的税源,反映了其局限性。

  研究抗日战争全方面爆发前夕南京国民政府的额抗战准备,是研究抗日战争史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学界对此有一些研究成果,兹列于下。

  有学者从政治、军事、经济和外交四个方面总结抗战前国民政府的抗战准备。(1)政治方面,大多数表现在通过多种渠道沟通与中国的关系,开展新生活运动,以精神总动员的方法唤起国民觉悟。(2)军事方面的准备有:筹划、整建江海防要塞;划分防区、构筑防御工事;整编军队,扩充军备。改革兵役制度,推行国民军训。(3)经济方面,南京国民政府较明确的把国民经济建设同抗日救亡联系起来,制定重工业发展计划;整修交通,改革币制,发展农业。这些措施增强了中国抗战的经济实力,奠定了中国长期抗战的物质基础。(4)外交方面,力图改善中苏关系,极力争取苏联的支持和援助;谋取欧美国家的经济援助。

  抗日战争全方面爆发之前,南京国民政府确实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从多方面进行抗日战争的准备,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抗日战争中也发挥了一定的非消极作用。但从整体上来讲,南京国民政府的抗战准备存在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经济力量不足以及自身的局限性等都严重影响了抗战准备的进行,造成抗战准备的不及时、不充分,致使有些备战项目半途而废,有些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和计划上,根本没办法落实。

  公元前651年齐国为确立霸主地位而举行的会盟。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在葵丘大会诸侯,参加会盟的有齐、鲁、宋、卫、郑、许、曹等国的国君,周天子也派代表参加。盟约申明:“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还规定同盟诸国不要乱筑河堤,不要囤积粮食,不要擅以田邑封给别人而不报告天子。葵丘之盟使齐桓公成为中原的首位霸主。

  汉武帝为削弱诸侯王势力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除了由嫡长子继承王位以外,可以推“私恩”把王国土地的一部分分给子弟为列侯,由皇帝制定这些侯国的名号。按照汉制,侯国隶属于郡,地位与县相当。因此王国分为侯国,就是王国的缩小和朝廷直辖土地的扩大。《推恩令》达到了“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效果,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

  唐朝颁布的国家法典,是刑律和注疏的合编。本名《律疏》。唐高祖时开始制订唐律,太宗时修订完成,唐永徽三年(652),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逐条加以解释,并设有问答,成三十卷,于次年颁行。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疏与律统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开元二十五年(737)又重加刊定,故今所见刊本有永徽以后的地名、职官、名物及避讳字样。全书分十二篇,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五百条。《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为唐后各代立法所本,并对日本、朝鲜、越南的古代法律产生一定影响。

  元代掌管全国佛教及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构。1264年忽必烈始置,初名总制院。1288年因所统藏族地区军民财赋事关重要,改称宣政院,院使升正一品。宣政院设于大都,在西藏境内设宣慰司。遇地方有事,设行宣政院驻地方处理;重大军事,则由宣政院与枢密院合议处理。宣政院是中央政府最早设置的管理西藏地区的行政机构。

  清朝自雍正开始设置的中枢决策机构。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一开始任是临时性机构,称军机房,雍正十年正式改称军机处。初设时仅为军事方面,后来发展成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决策机构,实权远超于内阁。它的设置彻底清除了宰相制度的残余和影响。军机处无下属机构,所以权力虽大,但并不同于宰相。军机大臣无定员,一般由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充任。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军机处完全置于皇帝的直接掌握之下,等于皇帝的私人秘书处。军机处在权力上是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而在形式上始终处于临时机构的地位。

  1900年东南各省督抚同上海领事制定的协定。又称《东南保护约款》。清政府“宣战上谕”发布后,刘坤一、张之洞拒绝执行。1900年6月,刘坤一、张之洞授权盛宣怀和上海道台余联沅,同各国驻上海领事正式会商,制定《东南互保章程》,规定“上海租界归各国共同保护,长江及苏杭内地均归各督抚保护,两不相扰”。此后,两广总督李鸿章、山东巡抚袁世凯等,都对“东南互保”表示支持。该协议在推行过程中保全了西方侵略者在长江流域和华南的利益,维护了这些地区督抚的势力。

  1919年战胜的协约各国在巴黎召开的和会。1919年1月18日在巴黎召开,参加会议的有英、法、美、日等27个国家的代表。主要内容是各战胜国拟定和签订 对战败国的媾和条件及和约。经过数月争论,通过创立国际联盟的决议;6月28日签订《协约和参战国对德和约》;制订武装干涉苏俄的计划。此后,战胜国又同奥地利签订《圣日耳曼条约》,同匈牙利签订《特里亚农条约》,同保加利亚签订《纳伊条约》,同土耳其签订《色佛尔条约》。这些条约构成凡尔赛体系。

  1941年12月17日,中央发出《关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对敌后抗日根据地工作的指示》,提出必须普遍地实行“精兵简政”。从本年初开始,由于日伪对抗日根据地实行大规模的残酷“扫荡”,抗日根据地明显缩小,财政经济极端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相应地缩小军政机构,才能克服物质困难,以适应战争的需要。在11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当时米脂县参议会议长、开明士绅李鼎铭等11人便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了“精兵简政”的主张。中国对此主张立即采纳,并于当日起开始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广泛施行,中央指出:为进行长期斗争,准备将来反攻,必须普遍地实行精兵简政;精兵简政,节省民力,是目前迫切的重要的任务。中央要求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党、民众团体脱离生产的人数必须缩减,务求全部脱离生产的人数不超过、甚至更少于居民的3%。也发出相应指示。要求全军整顿组织机构,精简机关,充实连队,加强基层。中央还指示,精简下来的干部不应降级使用,而应集中于山地或送一部分到中央,加以长期培训,以备将来使用。

  侨置郡县是东晋南朝为南渡的流寓百姓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划,仍用北方故地郡县名称即为“侨置郡县”。侨置郡县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北方长年战乱破坏了社会秩序,产生了大量流民。西晋惠帝时,爆发八王之乱,历经16年;以匈 奴、鲜卑、羯、氐、羌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内迁,也给北方带来了战乱。连续不断的攻战,使北方人民流离失所,不得不大量南迁。

  第二,南渡的北方士族和大官僚是促成侨置郡县产生的主要的因素。南渡的流民,多数依附于一个较有咸望的大姓士族或官僚,南渡的士族不愿丢掉自己的门第郡望,庶民也不愿意承担当地的赋役。东晋不得不设置侨置郡县安顿流民,以南徙大族担任刺史、太守、县令。

  第三,侨置郡县也是东晋政府安抚流民、稳定局势、发展经济的必要举措。侨置郡县照顾了南渡士族的情绪和利益,将流民纳入到政府的统治秩序中去,在当时是比较稳妥的举措。侨置郡县稳定了东晋南朝的政局,大量流民也带来了大量的人力和先进的生产技术,促进了南方的开发,加速了经济重心的南移。

  但侨置郡县作为临时措施,使地方行政混乱,给户籍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也影响了赋税收入,因此,东晋南朝实行过多次土断。土断,就是以居住地作为断定户籍的依据,取消侨人原来的临时户籍——白籍,由居住地编制统一的户籍——黄籍,将侨人户口编入当地郡县,并与当地农户一样纳税服役。其中,以东晋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和刘裕主持的“义熙土断”成效最大。土断使南渡的北方人口逐步融入当地社会,也增加了东晋的政府收入,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缓和了土客矛盾。

  (一)隋朝三省六部制。(1)职能。在中央设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秘书省掌国家图书典籍,位高职闲;内侍省管理宫廷内部事务,全是宦官;真正负责国家政务的是尚书、内史、门下三省。三省职同秦汉时代的丞相,历史上一般称为三省制度。内史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内史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纳言。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包括仆射)同为宰相,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即尚书省下属的吏、民、礼、兵、刑、工等六部。吏部主官吏的考核任免,民部主户口、赋税等,礼部主礼仪制度,兵部主军政,刑部主法律、刑狱,工部主水陆工程。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2)作用。三省分权改变了以往宰相一人执掌大权的状况,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二)唐朝三省六部制。(1)职能。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职权。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门下”头衔才是宰相。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于是就给其他官员加上“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担任宰相。三省的长官均为宰相,共同在门下省的政事堂参议国政,政事堂会议也成为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光宅元年(684年),裴炎为中书令时,迁政事堂于中书省。开元十一年(723年),张说又奏改政事堂之名为“中书门下”,作为宰相的办事机构,堂后设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五房。(2)作用。唐朝宰相的权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级较低的官吏担任宰相,这就进一步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但同时也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作用。

  (1)它是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清王朝封建是建立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在分散的小农自然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国内市场的商品交换得不到充分发展,对外贸易更属可有可无。(2)它是国内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相五作用的产物。18世纪晚期,中国封建社会处于衰落的晚期,封建统治由盛转袁。国内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反清起义风起云涌。故当西方殖民者以商品来叩关时,清朝统治者惟恐“外夷”和“内匪”接触,会危及其封建统治,所以采取了中外隔绝的措施。(3)闭关政策是清政府对西方列强在中国东南沿海海盗式骚扰的,特别是因19世纪初以来日益严重的武装走私,而强化了这项政策。

  (1)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了外国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侵略活动。有利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延续发展。

  (2)限制了中外之间的正常交往,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使中国失去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权,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3)隔断了中外科技文化的交流,拉大了中国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间的科学技术水平差距,使中国落后于世界发展潮流。(4)闭关并不能削弱西方资本主义的力量,只能妨碍自身的发展,造成了统治阶级的愚昧无知,使中国近代不断遭到侵略。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兴起过一场乡村建设运动,以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江苏省立教育学院、南京金陵大学、山东齐鲁大学等为代表的一些教育和学术团体以及大中专院校,为复兴日趋衰落的农村经济,实现所谓“民族再造”或“民族自救”,到农村建立实验区,从事以兴办教育、改良农业、流通金融、提倡合作、公共卫生和移风易俗等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建设实验。

  (一)乡村建设的主要流派。(1)晏阳初主持的定县平民教育与乡村建设。1926年,晏阳初选择河北定县开展平民教育与乡村建设实验。主持实验的机关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出版了《平民千字课本》等进行识字扫盲运动;积极推广合作组织,传授农业科学技术;建立了农村医疗卫生保健制度。

  (1)梁漱溟主持的邹平乡村建设运动。1931年6月,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正式 成立,并选定邹平为乡村建设的试验区,进行乡村建设实验。邹平乡村建设的基本方案是:把乡村组织起来,建立乡农学校,它们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教育机关和乡民的自治团体。为客服分散农民的弱小问题,组织了农村合作社。

  (2)黄炎培主持的徐公桥乡村改进建设。黄炎培于1928年4月成立了徐公桥乡村改进会,主持乡村改进事业。乡村改进会公布了《改进农村里的生活事业大纲十条》,对徐公桥进行了一系列的乡村建设活动,进行普及教育;推广优良品种及新农具;提倡公共卫生,修桥筑路,禁绝烟赌等。

  (二)意义。(1)乡村建设运动的兴办教育、改良农业、流通金融、提倡合作、公共卫生和移风易俗等内容,对于解决农民尤其是自耕农的生产生活困难、推动社会进步起过一定的非消极作用。(2)—些实验区在兴办教育、改良农业、流通金融、提倡合作、公共卫生和移风易俗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一些经验和方法,对于今天相关的农村工作有其借鉴意义。(3)当时有成百上千的知识分子拋弃城市的优厚待遇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深入民间,把他们所学到的知识文化和科学技术传授给农民,走上了与农村相结合的道路。

  15.历史上赋税制度的改革,比较有影响的有,唐朝中叶的杨炎的两税法、王安石的免役钱法、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康熙皇帝的摊丁入地。但奇怪的是,每次赋税制度的改革,在把各种杂税和加派变成正税之后,总会出现新的加派和杂税。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会涨到一个比较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这就是黄宗羲所发现的“积累莫返之害”试简要叙述上述改革的内容,并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

  中国古代中后期赋税制度演变的主要线索是唐中期的两税法、明中后期的一条鞭法和清初的摊丁入亩。

  (一)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推动下,唐王朝对国家税收体制作出重大调整。在继承先前地税和户税征收精神的前提下,废止已陷入困境中的租庸调制,改行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交纳,是为两税法。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2)不分 主户(当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当时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3)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即以钱计算税额,折合成实物交纳;根据田亩的数量征收地税,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田数字为准,交纳谷物。(4)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税额初为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5)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要在六月交完,秋税要在十一月交完。(6)“量出制入”。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先做预算,定出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率。

  两税法是一种比较适应当时情况及历史发展的新趋势的制度。它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大多数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户以及商品经济持续不断的发展的情况相适应。两税法由主要按丁口征税转向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是中国封建经济的新发展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是封建税制的一个重要改革,是税制的一大进步。两税法的进步意义是“(1)此法把租庸调和各种杂徭、杂税合并,建立了统一的税制,在一定时期内,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2)此法规定官僚、贵族、客户、不定居的商人都要纳税,这就扩大了税源。此法规定按土地资产的多少征税,比租庸调不管居民有多少土地资产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样的一些做法,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3)此法关于定税计钱、折钱纳税的规定,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两税法存在的弊病:(1)实行两税法后,土地兼并由于不再受任何限制而发展得越发严重。(2)两税法规定量出制入,致使税额持续不断的增加,而且后来两税之外又增加了许多苛捐杂税。(3)两税法规定户税钱要折合成布帛交纳,后来由于货币不足,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即货币增值,物价下跌,致使纳税者的实际负担增加。

  (二)一条鞭法。明中叶以后的社会经济情况有所变化,一是土地兼并在猛烈地发展,一是商品经济在迅速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旧的赋役制度不能不改变,一条鞭法便应运而生。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把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大力推广。

  主要内容是:(1)一概征银,田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这样就取消了力役,由政府雇人充役。(2)把一部分力役摊入田赋征收。把过去按户按丁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地摊入田赋。(3)归并和简化征收项目,统一编派。把过去对各州县征收的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役以及加派的贡纳等项统统折成银两,合并为一个总数,一部分按丁摊派,一部分按田赋摊派。(4)赋役的征收解运,由过去的民收民解(即由里甲办理),改为官收官解(即由地方政府办理)。由于赋、徭折银特别是徭役折银的实现,使赋、役合并征收成为可能,这样,赋税的征收就减少了环节,简化了手续。而徭役在各地不同比例地由田亩承担,减轻了人丁的负担。

  (三)摊丁入亩。清朝建立后沿用明代的一条鞭法。长期的战乱,再加上官吏和地主相互勾结,营私舞弊,将贵族、官吏和地主负担的赋税徭役转嫁到贫困劳动者身上,政府面临“丁额无定,丁银难收”的尴尬境地。康熙为了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危机、减轻劳动人民的沉重负担,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实行新的赋税制度,将康熙五十年(1711年)政府所掌握的人丁数固定为征收丁银的常额,新增人丁永不征赋。雍正朝实行摊丁入亩,将康熙五十年固定的全国丁银总额平均摊入田赋银中, 随田赋征收,称为地丁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推行,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全国除奉天省外都实行了摊丁入亩。这是我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从此人丁税彻底被废除。

  摊丁入亩是唐代两税法以来赋税制度变革的最终成果,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平均了赋役负担,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削弱了人身依附关系,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明清商业经济快速地发展的背景下,仍以田赋为最主要的税源,反映了其局限性。

  研究抗日战争全方面爆发前夕南京国民政府的额抗战准备,是研究抗日战争史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学界对此有一些研究成果,兹列于下。

  有学者从政治、军事、经济和外交四个方面总结抗战前国民政府的抗战准备。(1)政治方面,大多数表现在通过多种渠道沟通与中国的关系,开展新生活运动,以精神总动员的方法唤起国民觉悟。(2)军事方面的准备有:筹划、整建江海防要塞;划分防区、构筑防御工事;整编军队,扩充军备。改革兵役制度,推行国民军训。(3)经济方面,南京国民政府较明确的把国民经济建设同抗日救亡联系起来,制定重工业发展计划;整修交通,改革币制,发展农业。这些措施增强了中国抗战的经济实力,奠定了中国长期抗战的物质基础。(4)外交方面,力图改善中苏关系,极力争取苏联的支持和援助;谋取欧美国家的经济援助。

  抗日战争全方面爆发之前,南京国民政府确实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从多方面进行抗日战争的准备,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抗日战争中也发挥了一定的非消极作用。但从整体上来讲,南京国民政府的抗战准备存在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经济力量不足以及自身的局限性等都严重影响了抗战准备的进行,造成抗战准备的不及时、不充分,致使有些备战项目半途而废,有些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和计划上,根本没办法落实。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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